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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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19號
異 議 人 陳育龍
相 對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
異議人因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,始提出異
議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送達異議人,此有送達
證書可稽。支付命令之法定異議不變期間係自支付命令正本
送達異議人翌日起算20日,茲因異議人住、居所位於宜蘭縣
宜蘭市,依法不得扣除在途期間2日,因此,本件異議期間
之末日應為民國113年2月20日。惟查,異議人遲至民國113
年2月23日始提出聲明異議狀,顯逾上開不變期間,此有本
院收狀章可證,其異議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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