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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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21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債 務 人 陳佳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76,997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佳文於民國000年00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
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
約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
款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
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,延滯
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
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含)者
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應給付債
權人﹝下同﹞76,997元(含本金72,770元、利息4,227元)及其
中72,770元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
請 鑒核,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人權益。
(三)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
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
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
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52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2770元 陳佳文 民國112年12月25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72770元 陳佳文 民國112年12月25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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