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7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7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林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86,403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
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
民國113年01月14日止累計86,403元正未給付,其中81,400
元為消費款;4,103元為循環利息;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
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
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57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1400元 林莉 自民國113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