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7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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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7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債 務 人 林詠萱
林素琴
陳龍俊
一、債務人林素琴、林詠萱、陳龍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(下同)308,53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 緣債務人林詠萱於民國(下同) 109年8月4日邀同債務
人林素琴、陳龍俊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身心障礙者創
業貸款借款50萬元,期限7年,係無擔保品之政策性貸款,
約定自撥款後本金分84期,民國109年9月4日為第1期,嗣後
每滿1個月為1期,按期平均攤還,撥貸後每滿1個月付息1次
,利息依借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,利率按中華郵政
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加
碼年率1.555%計息,目前借款為年息3.15%機動計息;依借
據第五條之約定,轉列催收款項時,利率改按本借款利率加
年率1%固定計算(即遲延利率4.15%),逾期繳款時,除遲延
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
個月部分,依上開利率20%計收違約金,有關借款之利率、
違約金計算方式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。二、 本案經債
權人催告並於113年1月3日轉列催收款項,債務人均置之不
理,依上開借據第十一條約定,倘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,得
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茲因債務人對上開借款僅繳款至112
年6月3日止,即未依約繳款,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業已喪失
期限利益,應即全部清償,尚積欠債權人本金308,536元及
如前述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」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迄未
清償。三、 本件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
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如無法送達時,酌請依據民事訴
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
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
證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
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67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08536元 林素琴、林詠萱、陳龍俊 自民國112年6月4日起 至民國113年1月2日止 年息3.15% 001 308536元 林素琴、林詠萱、陳龍俊 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1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08536元 林素琴、林詠萱、陳龍俊 自民國112年7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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