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7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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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7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債 務 人 林鴻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357,635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 緣債務人林鴻旻於民國(下同)110年9月16日向債權人
訂借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50萬元,期限6年,係無擔保品
之政策性貸款,約定自撥款後分72期,每一個月為一期,依
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6日平均攤還本息;利息依借據第四條第
一項之約定,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
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0.575%計息,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.17
浮動計算,依借據第五條約定,轉列催收款項時,利率改按
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(即遲延利率百分之3.17),逾
期繳款時,除計收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(含)以內者,
依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依上開利率20%計算
違約金,有關借款之利率、違約金計算方式及償還辦法詳如
借據所載。二、 詎債務人對前述借款於112年6月16日起即
未依約攤還本息,迭經催討無效,業於113年1月12日轉列催
收款項,尚積欠本金共計357,635元及如「請求之標的及其
數量」欄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,依借據第十一條約定,倘被
告對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原告無須事先
通知或催告,原告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本案被告業已喪
失期限利益,應一次清償全部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。三、
本件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
債務人住所送達,如無法送達時,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
8條第1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,依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67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41695元 林鴻旻 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月11日止 年息2.17% 001 341695元 林鴻旻 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17% 002 15940元 林鴻旻 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月11日止 年息2.17% 002 15940元 林鴻旻 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17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41695元 林鴻旻 自民國112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5940元 林鴻旻 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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