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6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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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6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債 務 人 邱石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2,404元,及自民國
108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.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邱石金於民國(以下同)93年2月23日
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額度(下同) 30,000元整。借款期限、
借款利率、繳款方式、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(證1)所載
。(二).債務人已違約積欠債權人本金(下同) 22,404元,自
民國108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。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,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即應償
還,迭經催討均無效果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狀請 鈞院核,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
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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