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9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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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9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王思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93,355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王思又於1.民國107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7
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
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.51計算,逾期繳款時,
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
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
為限。2.民國107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1,700元整,約
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
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.51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
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
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依契約倘
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
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
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1.債
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3,460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
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2.債務
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,895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
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。以上所述
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(三)如鈞院認應查閱債務人
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
鈞院認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文通知,俾利債權人及
時陳報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
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
原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
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9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83460元 王思又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002 9895元 王思又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一計算之利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83460元 王思又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五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零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9895元 王思又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零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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