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9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9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李珮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7,830元,及自民國10
2年2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李珮菱於民國92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
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
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
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
債權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
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
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為憑。為求簡速,
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
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