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9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江陳志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1,08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江陳志豪於民國112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3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3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3年02月16日止累計173,905元正未給付,其中166,313元為
本金;7,199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江陳志豪於民國112年03月22
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2日起至
民國119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3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98,929元正未給付,
其中94,320元為本金;4,116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江陳志豪於民
國111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
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7.8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360,1
95元正未給付,其中351,164元為本金;7,742元為利息;1,
28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
債務人江陳志豪於民國112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3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1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
2月16日止累計148,057元正未給付,其中140,893元為本金
;5,871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
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9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313元 江陳志豪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4320元 江陳志豪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51164元 江陳志豪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89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40893元 江陳志豪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1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