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0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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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04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楊雅如
債 務 人 李亦絜
黃偉軒
一、
㈠債務人李亦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7,036元,及
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03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,如對債務人李亦絜財產為強制執
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黃偉軒給付之。
㈡債務人李亦絜應向債權人給付606,605元,及自民國112年12
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03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
數為9期。
㈢債務人李亦絜應向債權人給付465,079元,及自民國112年12
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03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
數為9期。
㈣並由債務人李亦絜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如對債務人李亦絜財
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黃偉軒給付之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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