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1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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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1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劉安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28,266元及273,088
元及90,20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2月
18日向債權人借款4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900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8,26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
書,於自民國111年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90,000元,借款
利率依年利率14.320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3,088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緣債務
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7月29日向債權
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910%計算,債務人
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債權人借款90,20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
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
予陳明。四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
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
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81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8266元 劉安芙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 002 273088元 劉安芙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二 003 90208元 劉安芙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一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28266元 劉安芙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273088元 劉安芙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90208元 劉安芙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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