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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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1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黃振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4,027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黃振宗於112年1月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
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,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
及期間內,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
日計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(附證二)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
利息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(
一)本金債權:63,557元整。(二)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
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
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。(1)利息計算:
已計未收利息共470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112年11月1
6日起,以本金63,557元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
計算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
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
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0元整(契約
書第四條)。二、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債權人依本契
約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
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
不理,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
鑒核,迅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
以維債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81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3557元 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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