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4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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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4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曾昱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76,331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曾昱豪於民國111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2月19日止累計276,331元正未給付,其中259,644元為本
金;15,894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
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
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
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84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9644元 曾昱豪 自民國113年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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