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7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78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李侑如
債 務 人 曾語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40,045元,及自民
國(以下同)112年12月03日起至113年01月03日止,按年息11
.77%計算之利息,並自113年01月04日起至113年10月03日止
,按年息14.124%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113年10月04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1.77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:壹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:一、債
務人曾語恩應給付債權人(下同)240,045元整,及如上所
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二、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貳
、請求原因及事實:一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
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
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
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債權人營
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
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
分,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債務人簽
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二、緣債務人曾語恩透過債權
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債權人於111年
01月03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債務人曾語恩,貸款期間
七年,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
調)加10.19%計算之利息(證二、三)。上開借款自債權人
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
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
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
年利率5%計算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(證四)。三、依
借款之還款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
(證五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四、按民法第474條
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
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
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債
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債權人所提
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
,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五、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
繳納至112年12月03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
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
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
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40,045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、遲
延利息。六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
債權,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