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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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99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郭偉成
債 務 人 黃淑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5,191元,及其中本
金9,081元部分,自民國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14.71計算之利息,其中本金41,516元部分,自民國1
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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