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公示催告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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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
聲 請 人 友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清棋
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
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113
年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
18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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