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公示催告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8號
聲 請 人 柯建宇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對於持有附件中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件中附表所示證
券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
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
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記:
一、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,另
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