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撤銷假扣押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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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
聲 請 人 黃正坤
相 對 人 柴志華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裁全字第89號假扣押
裁定撤銷之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度司裁全
字第8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有該案卷宗可稽。茲聲請人聲請
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、第95條、第83條第1項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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