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公示催告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
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 (即被繼承人張德安之遺產管理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德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
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對被繼承人張德安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、民國109年3月28日死亡、生前最後住所:宜
蘭縣○○鄉○○路0號)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張德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
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內,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
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
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德安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張德安於民國109年3月28日死亡,
遺留財產。聲請人前受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500號民事裁
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,是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,爰依民法
第1178條、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條,聲
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閱全卷事證,並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00
號卷宗,核閱無訛,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洵無不合,爰依民法
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
人為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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