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聲請閱卷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
聲 請 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
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
代 理 人 黃柏誠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司繼字第四三九號拋棄繼承事件
卷宗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
,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,上開
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梁麗紅之債權人,因
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,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
39號卷宗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、
被繼承人梁麗紅除戶謄本等件為證,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
拋棄繼承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,是本件聲請閱覽
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39號卷宗部分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,
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