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8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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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84號
聲 請 人 吳邁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曹文雄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其他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
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 12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。且依家事
事件審理細則第 129條第7款規定可知,民法第1178條第2項
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性質即屬其他繼承事件。次按法院受
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
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家事
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曹文雄之遺產管理人,揆諸
首揭規定,則本件應為關於其他繼承之家事非訟事件。又被
繼承人曹文雄最後設籍住所為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0號,有
卷附戶籍謄本(除戶部分)可參,是被繼承人之住所非在本
院轄區。則依上開規定,則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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