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法人變更章程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法字第4號
聲 請 人 李振安(即財團法人宜蘭縣深溝國小學教育基金會
董事長)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深溝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
助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宜蘭縣深溝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
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
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
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深溝國民小學教育
基金會之董事長,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民國112年11
月27日第9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
所示,爰依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規定,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
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深溝國民小學教
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,業據提出
宜蘭縣政府113年1月3日府教多字第1120226112號函、財團
法人宜蘭縣深溝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第9次第6屆董事會議紀
錄及簽到簿、修正前、後捐助章程、法人登記證書、修正條
文對照表等件為證,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且
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,其聲請變更章程,尚無不
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鄒明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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