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法人變更章程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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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法字第5號
聲 請 人 林文崢即財團法人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民小學教育
基金會董事長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民小學教育基
金會捐助章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、5
、6、7、11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「修正條文」欄所示。
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民小
學教育基金會(下稱系爭基金會)之董事長,因系爭基金會
捐助章程修正變更,爰檢具修訂章程會議記錄、新、舊章程
、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、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准
修訂之公函等件,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系爭基金會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召開董事會議,決議修正捐
助章程,此有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可憑。又聲請人為系爭基金
會之董事長,有法人登記證書、董事會會議紀錄為證,則聲
請人提出本件聲請,於程序上並無不合,合先敘明。
㈡聲請人聲請變更系爭基金會之法人捐助章程第1條、第5條、
第6條、第7條及第11條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條文,為修正
系爭基金會之組織依據、董事人連任限制與職權行使,與財
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,且與系爭基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
背,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,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之
聲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於附件所示捐助章程第2條
僅係目的事業業務內容之變更,此部分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
或管理方法,非屬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所定財團法人組織不
完全、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,只須經主管機關核備,
自無庸法院裁定許可,一併敘明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高雪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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