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法人變更章程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法字第6號
聲 請 人 李朝福(即財團法人宜蘭縣龍潭國民小學教育基金
會董事長)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龍潭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
助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宜蘭縣龍潭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(下稱龍潭國小教育基
金會)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內容准予變更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龍潭國小教育基金會董事長,為因
應財團法人法制定,龍潭國小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12年8月19
日召開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為如附
件所示,並已報請主管機關准予備查獲准。爰依民法第62條
、第63條規定,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。
三、經聲請人本件聲請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會議紀錄、主管
機關同意函即宜蘭縣政府112年9月21日府教多字第11201649
52號函為憑,且所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章程變更,核與財團
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
,應認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張軒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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