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法人變更章程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法字第7號
聲 請 人 林義豐(即財團法人宜蘭縣東興國小教育基金會董
事長)
代 理 人 游水熔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東興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
助章程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
項如下:
一、正確之聲請人名稱(應記載「林義豐即財團法人宜蘭縣東興
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」),並蓋用印章。若有委任
代理人,請一併提出聲請人正確名稱之委任狀。
二、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章程備查函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鄒明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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