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4號
聲 請 人 曾松樹
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6號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
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請求塗銷地上權
登記等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、一百一十三年一月
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
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
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
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;持有法庭錄音內容
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
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、
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曾松樹為明瞭民國112年10月26日、1
13年1月18日之開庭內容,用以對照筆錄,爰依法聲請交付
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6號請求塗銷地上權登
記等事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
聲請理由如上,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揆諸
上開法條規定,其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聲請人依法
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
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靜宜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