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撤銷輔助宣告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輔宣字第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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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輔宣字第3號
聲 請 人 陳文正
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: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
,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前開第14條規定之費
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
者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
又上揭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,未預納應徵收之費用,
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以113年度輔宣字第3號裁定,命
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1,000元,該裁
定已於113年1月24日寄存送達,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,已
逾越上開期限,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少家科查詢簡答表附卷
可佐,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詹玉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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