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除權判決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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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號
聲 請 人 林豐義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0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黃家麟
附表:
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名揚服飾店黃惠怡 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林豐義 112年5月1日 34,000元 AR0000000 2 名揚服飾店黃惠怡 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林豐義 112年6月1日 34,000元 AR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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