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6/04/23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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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債 務 人 楊淑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088元,及自民國1
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.83計算之利息
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,379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.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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