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6/04/24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73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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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738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債 務 人 鄭絅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60,931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鄭絅濂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
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
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
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
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115年1月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
人截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,尚結欠60,931元消費款,總
計60,931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定
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3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0931元 鄭絅濂 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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