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6/04/24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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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760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債 務 人 鍾瑞玲
羅昱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34,236元,及自
民國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
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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