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6/05/08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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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楊承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00,545元,及其中9
9,064元,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
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
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
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楊承諾於民國104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請領
信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
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
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
債權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
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
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
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
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
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
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
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5年03月26日止共計消費
簽帳100,545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99,064元為自民國104年
01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26日之消費款,1,481元為循環
利息,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
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
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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