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07
宣告調解無效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6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右原告與被告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,折合銀圓壹佰零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,應徵得第一審
裁判費銀圓壹萬零陸佰陸拾柒元,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零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
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~B法 官 張軒豪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
~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