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宜簡字第39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宜簡字第39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仁澤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仁澤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易軒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就其勝訴部分(即原告敗訴部分)不具
上訴利益,其先位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,應有誤載。另上訴
人備位上訴聲明表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,則上訴人
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
,8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靜宜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