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宜簡字第6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宜簡字第60號
原 告 許家鳳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1
號裁定移送前來。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
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,但其請求回復之損
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,從而應以犯罪事實為附帶民
事訴訟之原因事實,始得提起。查本件被告經本院112年度交簡
字第768號刑事判決判處過失傷害罪,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,僅限於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之行
為所生之損害。故原告所主張車輛修理費新臺幣(下同)41,400
元部分,非屬前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,不得提起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此部分未據原
告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
回該部分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許婉芳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黃家麟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