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聲請閱覽卷宗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宜簡聲字第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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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宜簡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110年度宜
簡字第223號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卷宗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院裁定許可。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本院110年度宜簡字第223號塗
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之被告即債務人鄭富愿有債權債務關係
,為明瞭案情,認有閱卷必要,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
條規定,懇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為鄭富愿之債權人,業據聲請人提出本
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4823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為證
。而本院110年度宜簡字第223號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(下
稱系爭案件),係另一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
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4項規定,訴請塗銷遺產分割登記
,經核系爭案件判決將鄭富愿、鄭簡麗花、鄭銘洲、鄭銘琛
、鄭明哲、鄭素真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
為及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撤銷,鄭簡麗花就應將上開不動
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,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為繼承人公同共
有,該系爭事件對於聲請人日後是否得以對鄭富愿之遺產行
使權利,有法律上利害關係。從而,聲請人請求閱覽系爭事
件卷宗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邱信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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