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6/05/28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年度宜小字第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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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宜小字第19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陳福義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於法定期
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
,501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
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
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欣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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