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宜補字第11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䕒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
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
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
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3,262元(計算
式:本金206,487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6,775元=213,
262元,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60元,扣除前已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2,56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
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欣宜
附表:
編號 類別 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(民國) 起訴前1日 (民國) 年息 (%) 利息及違約金小計 (元以下4捨5入) 1 利息 136,294元 114年12月13日 115年3月24日 9.03 3,439.31元 2 違約金 136,294元 115年1月14日 115年3月24日 0.903 236.03元 3 利息 70,193元 114年12月15日 115年3月24日 15.09 2,901.95元 4 違約金 70,193元 115年1月16日 115年3月24日 1.509 197.33元 合計 6,774.6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