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新型專利舉發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年度行專訴字第2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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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
112年度行專訴字第29號
民國113年1月11日辯論終結
原 告 吳東益
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
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廖承威
訴訟代理人 傅國恩
參 加 人 台灣樂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謝昇慶
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,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
2年4月12日經訴字第11217301010號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
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方面:
按言詞辯論期日,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,倘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,得依到場當事人
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386條定有明文。查參加
人受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有送
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401頁)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兩造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乙、實體方面:
壹、事實概要:
參加人前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以「平衡扇葉之自動化點膠
校正設備」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,申請專利範圍共9項,經
被告編為第108214061號進行形式審查,准予專利並發給新
型第M591447號專利證書(下稱系爭專利)。嗣原告以系爭
專利請求項1至9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
規定,對之提起舉發。案經被告審查,以111年11月28日(1
11)智專三(三)04076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
為「請求項1至4、6至9舉發成立,應予撤銷」、「請求項5
舉發不成立」之處分。原告不服前揭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
,提起訴願,經經濟部以112年4月12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
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,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。本件判決之結
果,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,應予撤銷
,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,爰依職權命參加人
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貳、原告主張略以:
一、證據2、3、5及通常知識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
具進步性:
㈠證據3之分度盤機構(2)的分度盤(11)進行旋轉時可帶動其上6
個放置治具(12)旋轉(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旋轉軸1813末端有
固定風扇結構1814,用於固定風扇);標準錯位上下模組元
件(9)的光軸16上端的該橫移背板(17)搭配可進行左右位移
的橫移板(18)(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橫移軸1812)、及可進行
上下位移的豎板(19)(相當於系爭專利的高度移動軸1811)
;該標準錯位上下模組元件(9)的該橫移背板(17)搭配該橫
移板(18)(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橫向位移軸1821)進行左右位
移,以將該點膠旋轉元件15的點膠旋轉銜接塊(27)、及一位
於該點膠旋轉銜接塊(27)底部的軸桿(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固
定結構1823、自轉軸1822)帶至該點膠機構10等技術結構之
組合,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的該位移系統18的翻轉結構1
81及移載定向結構182之技術特徵。證據3所達成之功效和目
的也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均相同。
㈡證據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中該高度移動軸1811、橫移軸1
812;及該橫向位移軸1821之技術特徵,證據5揭示可實現橫
向或縱向的兩個方向上的移動與耦合運動之技術效果,證據
5亦已揭示該點膠系統300及點膠裝置340之主要目的係為了
實現對進料裝置上的產品進行點膠工作的膠路移送規劃,提
供橫向或縱向位置的兩個方向上的移動與耦合運動之效果。
㈢系爭專利之位移系統18設於機體10上,將旋轉軸1813設於高
度移動軸1811側邊達成接受並旋轉風扇,以及配合高度移動
軸1811垂直移動及橫移軸1812水平移動,此項技術特徵實為
一般自動化平台上常用之技術手段,有公告日期均在系爭專
利申請之前的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、CZ000000000、CZ00
0000000以及CZ000000000號等4件專利(下稱補充證據1至4
)說明書及與系爭專利的對照表在卷可稽。
㈣系爭專利及證據2、3、5之技術內容均屬於風扇相關之技術領
域,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自動化習知設備通常知識者依據證
據2、3之具體技術內容為了使該進料工位機構(3)、該點膠
工位機構(4)、該分度盤機構(2)、該標準錯位上下模組元件
(9)及該點膠旋轉組件(15)可以實現縱向、橫向位置的移動
之目的,有足夠動機將證據5之點膠系統300及點膠裝置340
的技術內容應用至證據3,還可以完成縱、橫兩方向上的耦
合運動,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內容,故證據2、
3、5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。
二、並聲明: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「請求項5舉發不成立」部
分撤銷。㈡被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5應為「舉發成立應予撤銷
」之審定。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參、被告答辯略以:
一、證據2、3、5及通常知識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
不具進步性:
㈠原告將證據3之分度盤機構(2)、標準錯位上下模組元件(9)的
光軸(16)上端的該橫移背板(17)搭配可進行左右位移的橫移
板(18)、標準錯位上下模組元件(9)的該橫移背板(17)搭配
該橫移板(18)對應於系爭專利翻轉結構,然參證據3之分度
盤(2)是設於機架(1)上與系爭專利之旋轉軸設於高度移動軸
側邊,兩者結構配置已然不同,又參證據3說明書段落【011
2】所揭示標準錯位上下模組組件(9)的光軸(16)與機架(1)
固定,其橫移背板(17)及橫移板(18)與分度盤(2)分屬不同
構件,並未互相組配,並不屬於同一組合結構,與系爭專利
之翻轉結構並不相當,且證據3之點膠旋轉元件(15)並不具
備對應系爭專利之橫向位移軸,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位移系
統與證據3之該分度盤機構(2)、該標準錯位上下模組元件(9
)及該點膠旋轉組件(15)之元件組成及結構整體配置皆不相
同,是以,證據3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位移系統之翻轉
結構及移載定向結構之整體技術特徵,自難謂證據3所達成
之功效與目的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相同;另證據5雖揭示點膠
系統可以實現橫向位置或縱向位置的兩個方向上的移動或兩
個方向的耦合運動,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位移系統具有
一翻轉結構及一移載定向結構之技術特徵及相互配合作動或
功能亦不相同,又證據2、證據3及證據5皆未揭示系爭專利
請求項5所附屬之技術特徵及其提升準確度及成功率之功效
,且該技術特徵亦非通常知識,是以,系爭專利請求項5非
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、證據3、證據5及
通常知識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,證據2、證據3、證據5及通
常知識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。
㈡補充證據1僅揭露一針頭自動點膠設備,未揭露點膠前的上料
機構,補充證據1仍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翻轉結構及移
載定向結構。而補充證據2至4點膠設備的點膠前的上料機構
(同證據3)均為分度盤的旋轉機構,補充證據2至4如證據3點
膠前的上料均為單一的移轉(旋轉)上料,並無如系爭專利的
翻轉結構及移載定向結構具有料件緩衝(buffer)的功能,即
補充證據2至4以及證據2、3、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
翻轉結構及移載定向結構兩者組合的上料方式,故補充證據
1至4與證據2、3、5之組合仍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
進步性。
二、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肆、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伍、本件之爭點(本院卷第389頁):
證據2、3、5及通常知識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
不具進步性?
陸、得心證之理由:
一、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:
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8年10月25日,審定日為109年1月2日,
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,自應以核准處分時所適用之
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(下稱108年專利法)規定為斷
,合先敘明。按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
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,不得取得新型專利,10
8年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系爭專利技術分析:
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:
系爭專利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共有9項,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
,第5項為附屬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,本件所爭議者為請求項
5,請求項1、5之內容如下:
⒈請求項1:
一種平衡扇葉之自動化點膠校正設備,包括:一機體,具
有一電腦、至少一供料系統、一機械手臂、至少一檢測系
統、至少一位移系統及至少一點膠系統,該電腦電連接該
供料系統、該機械手臂、該檢測系統、該位移系統及該點
膠系統;該供料系統上放置複數風扇;該機械手臂,用於
移動各該風扇至該檢測系統及該位移系統;該檢測系統,
用於檢測各該風扇的影像偏差值、動平衡偏差值及待補償
位置,以及各該風扇經過補償後的動平衡偏差值;該位移
系統,用於移動各該風扇至該點膠系統;該點膠系統,用
以塗點光固化膠於各該風扇輪轂內側或外側的設定直徑,
再以特定波長燈光照射上述塗點光固化膠的位置使其硬化
。
⒉請求項5:
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平衡扇葉之自動化點膠校正
設備,其中該位移系統具有一翻轉結構及一移載定向結構
,該翻轉結構具有一高度移動軸、一橫移軸、一旋轉軸及
複數固定風扇結構,該高度移動軸底部設置該橫移軸,該
高度移動軸側邊設置該旋轉軸,該旋轉軸具有一至四個末
端,上述末端分別設置各該固定風扇結構,各該固定風扇
結構用以固定各該風扇;該移載定向結構具有一橫向位移
軸、一自轉軸及一固定結構,該橫向位移軸上方設置該自
轉軸,該自轉軸頂部設置該固定結構,該固定結構用以接
收由該翻轉結構帶動的各該風扇,由該橫向位移軸帶動該
固定結構至該點膠系統下方。
㈡系爭專利主要圖式,如附圖一所示。
三、舉發證據技術分析:
㈠證據2:
證據2為107(2018)年1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611109號專利案
,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(108年10月25日),可為系
爭專利適格之先前技術。
⒈證據2技術內容:
證據2為一種具有配重用紫外線硬化膠的扇輪、設有該扇
輪的風扇及平衡扇輪配重的方法,用以解決習知平衡扇輪
配重的方法所適用之扇輪的製程難度及製造成本較高、執
行效率低落及平衡準確度不佳等問題,該具有配重用紫外
線硬化膠的扇輪包含:一轉軸;一輪轂,結合於上述轉軸
;一驅風組件,結合於上述輪轂;及一紫外線硬化膠體,
結合於上述驅風組件之表面。(參證據2摘要)
⒉證據2主要圖式,如附圖二所示。
㈡證據3:
證據3為106(2017)年7月1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
A號專利案,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(108年10月25日)
,可為系爭專利適格之先前技術。
⒈證據3技術內容:
證據3為一種組裝機,尤其涉及一種全自動循環式風扇組
裝機及其操作方法。包括機架,所述的機架的上部設有分
度盤機構、進料工位機構、點膠工位機構、裝磁環工位機
構、高度檢測工位機構、點膠檢測工位機構和出料工位機
構,所述的進料工位機構、點膠工位機構、裝磁環工位機
構、高度檢測工位機構、點膠檢測工位機構、出料工位機
構依次沿分度盤機構外圓周分布。一種全自動循環式風扇
組裝機及其操作方法結構緊凑,自動化程度高,減少人工
操作和使用成本,提升産品質量。(參證據3摘要)
⒉證據3主要圖式,如附圖三所示。
㈢證據5:
證據5為107(2018)年2月23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
B號專利案,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(108年10月25日)
,可為系爭專利適格之先前技術。
⒈證據5技術內容:
證據5一種點膠機及其點膠方法,包括控制系統、進料系
統、及均位于所述進料系統上方的視覺檢測系統和點膠系
統。所述進料系統採用所述第一進料裝置和所述第二進料
裝置的雙進料模組,配合所述視覺檢測系統和所述點膠系
統,實現了對所述進料系統先上料後進料的產品生產進行
膠路規劃,以及點膠和膠路複檢工作,通過利用所述第一
進料裝置上產品點膠的時間來對所述第二進料裝置上的產
品進行膠路規劃,利用對所述第一進料裝置上的產品進行
複檢的同時,來對所述第二進料裝置上的產品進行點膠工
作,如此循環可以大大節約的整機工作周期,提升整機的
生產效率,同時還可以大大降低用工成本,提高了點膠質
量。(參證據5摘要)
⒉證據5主要圖式,如附圖四所示。
四、證據2、3、5及通常知識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
不具進步性?
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、3比對:
⒈證據2為一種具有配重用紫外線硬化膠的扇輪、設有該扇輪
的風扇、平衡扇輪配重的方法及扇輪配重平衡調校系統,
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平衡扇葉之自動化點膠校正
設備;證據2圖式第2圖及說明書第11頁第【0048】段揭露
「請參照第2圖所示,在本發明平衡扇輪配重的方法一實
施例中,可以利用一扇輪配重平衡調校系統執行,該扇輪
配重平衡調校系統包含一電控模組C1、一平衡檢測單元C2
、一補正裝置C3及一固化裝置C4。該電控模組C1分別耦接
該平衡檢測單元C2、該補正裝置C3及該固化裝置C4。該電
控模組C1可以為電腦主機、工作站或微控制單元(microco
ntrollerunit,MCU)等具有運算功能的設備。」證據2說明
書第14頁第【0056】段第2行揭露「該取置料單元C5可以
為夾爪、機械手臂、輸送帶等裝置」。
⒉證據2電控模組C1、取置料單元C5、平衡檢測單元C2、補正
裝置C3,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電腦、機械手臂、檢測
系統、點膠系統,證據2電控模組C1分別耦接該平衡檢測
單元C2、該補正裝置C3及該固化裝置C4,相當於電腦電連
接該機械手臂、該檢測系統、該位移系統及該點膠系統,
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「一機體,具有一電腦、
至少一機械手臂、至少一檢測系統、至少一點膠系統,該
電腦電連接該機械手臂、該檢測系統、該點膠系統」之技
術特徵。
⒊證據2說明書第15頁第【0056】段最後1行揭露「透過該取
置料單元C5將該扇輪移動至該平衡檢測單元C2」,故證據
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「該機械手臂,用於移動各該風
扇至該檢測系統」之技術特徵。
⒋證據2說明書第12頁第【0050】段第5行揭露「該平衡檢測
單元C2檢測該扇輪之偏移量後,係將該偏移量輸出至該電
控模組C1,使該電控模組C1能夠據以設定將該扇輪的質心
調整至該轉軸1所需的配重位置及配重重量。」證據2平衡
檢測單元C2、偏移量、配重位置及配重重量,相當於系爭
專利請求項1檢測系統、影像偏差值、動平衡偏差值及待
補償位置,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「該檢測系統
,用於檢測各該風扇的影像偏差值、動平衡偏差值及待補
償位置,以及各該風扇經過補償後的動平衡偏差值」之技
術特徵。
⒌證據2說明書第12頁第【0053】段最後1行揭露「該扇輪被
移動至該補正裝置C3。」因此,證據2實質上已隱含具有
一位移系統,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「該位移系
統,用於移動各該風扇至該點膠系統」之技術特徵。
⒍證據2圖式第5圖及說明書第13頁第【0054】段第1行揭露「
請參照第5圖所示,最後,以該固化裝置C4之一紫外線光
源B照射該呈液態之紫外線硬化膠4,該呈液態之紫外線硬
化膠4經紫外線照射後將會膠結固化。」證據2已揭露系爭
專利請求項1「再以特定波長燈光照射上述塗點光固化膠
的位置使其硬化」之技術特徵。
⒎由上所述,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「至少一供料
系統」、「該供料系統上放置複數風扇」、「該點膠系統
,用以塗點光固化膠於各該風扇輪轂內側或外側的設定直
徑」之技術特徵。
⒏證據3為一種全自動循環式風扇組裝機及其操作方法,圖式
第1、4、6圖及說明書第12頁第【0064】段揭露「進料和
出料傳送帶開始運轉,進料傳送帶上需要人工放料,待風
扇運送到吸附固定座下方時,傳送帶感應器感應有料,工
站1升降氣缸動作,使吸附固定座接觸風扇,並利用吸氣
原理把風扇吸起,升降氣缸縮回,接著橫移氣缸動作,把
風扇送到分度盤的放置治具上方,再升降氣缸動作,把風
扇放入1號料槽,然後縮回,同時分度盤轉動60°,進入工
站2。」證據3進料傳動帶、進料傳送帶上需要人工放料,
待風扇運送到吸附固定座下方時,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
1至少一供料系統、該供料系統上放置複數風扇,故證據3
已揭露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「至少一
供料系統」、「該供料系統上放置複數風扇」。
⒐證據3仍未揭露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特徵「該點
膠系統,用以塗點光固化膠於各該風扇輪轂內側或外側的
設定直徑」。惟查,證據2說明書第1頁第【0003】段揭露
「習知平衡扇輪配重的方法,大多會將風扇之一扇輪9裝
設在一平衡校正機上,經過試運轉找出轉動不平衡的可能
位置後,再取下該扇輪9,以便在特定位置(如:葉片或輪
轂)增加配重塊91(加重)或減少配重塊91(減重),使風扇
質心趨近於轉動軸線上」,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
識者可輕易思及將光固化膠塗點於各該風扇輪轂內側或外
側的設定直徑,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特徵「該
點膠系統,用以塗點光固化膠於各該風扇輪轂內側或外側
的設定直徑」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
據2揭露之習知技術所能輕易完成。證據2、3為點膠相關
技術領域,在自動化控制點膠結構之作用或功能上具有共
通性,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結
合證據2、3。綜上所述,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為所屬技術
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、3所能輕易完成,不具
進步性。
㈡系爭專利請求項5與證據2、3、5比對:
⒈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依附請求項1,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之範
圍,其內容已如前述,於此不贅。
⒉證據2、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,已
如前述。證據2圖式第2圖及說明書第14頁第【0056】段第
2行雖揭露取置料單元C5可以為夾爪、機械手臂、輸送帶
等裝置,惟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位移系統界定
之翻轉結構及移載定向結構;
⒊證據3說明書第12頁第【0064】段內容,證據3之操作流程
為進料和出料傳送帶開始運轉,待風扇運送到吸附固定座
下方時,工站1(進料工位機構)升降氣缸動作,使吸附
固定座接觸風扇,並利用吸氣原理把風扇吸起,升降氣缸
縮回,接著橫移氣缸動作,把風扇送到分度盤的放置治具
上方,再升降氣缸動作,把風扇放入1號料槽,然後縮回
,同時分度盤轉動60度,進入工站2(點膠工位機構)。
證據3升降氣缸、橫移氣缸、吸附固定座,相當於系爭專
利請求項5高度移動軸、橫移軸、固定結構,證據3係以分
度盤將風扇送入點膠工位機構,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以橫
向位移軸將風扇送至點膠系統下方不同,故證據3並未揭
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翻轉結構之「可翻轉風扇之旋轉軸、
該高度移動軸側邊設置該旋轉軸」、移載定向結構「自轉
軸、帶動固定結構至點膠系統下方之橫向位移軸」之技術
特徵。
⒋證據5說明書第【0045】、【0046】段所載,證據5之點膠
機包括一點膠系統,點膠系統之點膠裝置包括X軸點膠導
軌,通過固定於X軸點膠導軌上之第一滑塊驅動件,驅動
第一滑塊在X軸點膠導軌上自由移動以實現橫向方向上之
位置變換,點膠裝置還包括Z軸移動機構,Z軸移動機構包
括與第一滑塊連接之Z軸點膠導軌,可滑動固定於Z軸點膠
導軌上之第二滑塊、固定於第二滑塊上之點膠組件、固定
於Z軸點膠導軌上並與第二滑塊連接之第二滑塊驅動件;
點膠組件固定第二滑塊上,第二滑塊由第二滑塊驅動件驅
動實現可升降地固定於Z軸點膠導軌上,同時Z軸點膠導軌
固定於第一滑塊上,可實現橫向位置或縱向位置兩個方向
上的移動,並可完成兩個方向上的耦合運動。證據5以第
一滑塊驅動件、第二滑塊驅動件以實現兩個方向上之耦合
運動,雖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高度移動軸、橫移軸,
惟證據5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翻轉結構之「可翻轉風
扇之旋轉軸、該高度移動軸側邊設置該旋轉軸」、移載定
向結構「自轉軸、帶動固定結構至點膠系統下方之橫向位
移軸」,而上述差異技術特徵之整體配置,亦非所屬技術
領域中之通常知識。
⒌綜上所述,證據2、3、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翻轉結
構之「可翻轉風扇之旋轉軸、該高度移動軸側邊設置該旋
轉軸」、移載定向結構「自轉軸、帶動固定結構至點膠系
統下方之橫向位移軸」之技術特徵,上述差異技術特徵具
有可以將光固化膠塗點於各該風扇輪轂內側或外側的設定
直徑,以機械自動化提升扇葉平衡準確度及成功率之功效
,故證據2、3、5及通常知識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
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。
㈢原告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之主張,均不足採:
⒈原告主張:系爭專利說明書第【0018】、【0019】、【002
4】段中該位移系統所具有的技術效果是:將風扇由旋轉
軸1813上的機械夾手/吸嘴頭(即請求項5中的固定風扇結
構)接收並將風扇位移至點膠系統,由此可知,系爭專利
用機械夾手/吸嘴頭設置在旋轉軸達成接收固定風扇並旋
轉,以及搭配該橫向位移軸1821進行移送,該技術特徵乃
為一般自動化平臺上常用的技術手段云云(見行政訴訟起
訴狀第7頁)。惟查:系爭專利說明書第【0018】、【001
9】、【0024】段僅揭露「固定風扇結構1814」、「固定
結構1823」;系爭專利說明書第【0024】段揭露「測試完
各該風扇20的動平衡偏差值後,該機械手臂14會從該平衡
檢驗機構162上吸取各該風扇20,並將各該風扇20移動至
該翻轉機構181之該旋轉軸1813上,該旋轉軸1813翻轉180
度,並配合該高度移動軸1811的垂直移動,以及該橫移軸
1812的水平移動,使各該風扇20放置於該移載定向結構18
2的該固定結構1823。」由上所述,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
記載「固定風扇結構1814」、「固定結構1823」係為機械
夾手/吸嘴頭,故原告主張請求項5中的固定風扇結構係為
機械夾手/吸嘴頭,其理由並不可採。
⒉原告主張,證據3之分度盤機構(2)、標準錯位上下模組元
件9及點膠旋轉組件15之技術結構,實際上已揭示系爭專
利的該位移系統18的翻轉結構181及移載定向結構182之主
要技術特徵,所達成之功效和目的也與系爭專利均相同云
云。惟查:系爭專利請求項5記載「該翻轉結構具有一高
度移動軸、一橫移軸、一旋轉軸及複數固定風扇結構」;
系爭專利說明書第【0018】記載「從圖7可看出,當該翻
轉結構181受動力作動時,可操作該旋轉軸1813固定各該
風扇20後再翻轉180度,使原本位於該旋轉軸1813右上角
的該風扇20,翻轉至左下方」,因此,系爭專利請求項5
之旋轉軸作用功能係使風扇可以翻轉180度,惟證據3之分
度盤(11)雖可在平面上進行旋轉,但證據3之分度盤並無
法使風扇進行翻轉,故證據3「分度盤」並不等同於系爭
專利請求項5「翻轉結構之旋轉軸」,原告上開主張,尚
非可採。
⒊原告主張:由系爭專利請求項5中揭示該旋轉軸1813和固定
風扇結構1814,以及該自轉軸1822和頂部的該固定結構18
23,以及帶動固定結構至點膠系統之橫向位移軸1821等技
術特徵,可看出皆僅為上位文字記載形式並未具體結構揭
示,實已為證據2、3、5之組合所公開而得以證明請求項5
不具進步性云云。惟查:系爭專利請求項5所記載之「旋
轉」軸、「固定」風扇結構、「自轉」軸、「固定」結構
、「橫向位移」軸,均屬「功能」界定之技術特徵,上述
技術特徵雖未具體揭露結構,但解釋上應包含所有能夠實
現該功能之實施方式,故只要先前技術之技術特徵有揭露
上述功能,即揭露上述技術特徵,惟證據2、3、5均未揭
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翻轉結構之「可翻轉風扇之旋轉軸、
該高度移動軸側邊設置該旋轉軸」、移載定向結構「自轉
軸、帶動固定結構至點膠系統下方之橫向位移軸」之技術
特徵,已如前述,故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5中揭示技
術特徵僅屬文字記載形式並未具體結構揭露情形下,實已
為證據2、3、5之組合所公開而得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
步性,其理由仍不可採。
⒋原告主張,系爭專利之位移系統18設於機體10上將旋轉軸1
813設於高度移動軸1811側邊達成接受並旋轉風扇以及配
合高度移動軸1811垂直移動及橫移軸1812水平移動此項技
術特徵,實為一般自動化平台上常用之技術手段,並提出
中國大陸CZ000000000、CN20827873、CZ000000000、CZ00
0000000等4件專利案說明書(即補充證據1至4)及與系爭
專利之對照表來說明習知技術(見本院卷第341-385頁)
。經查:三軸移動(X、Y、Z)縱為機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
有通常知識者之通常知識,但要達成三軸移動(X、Y、Z)
可能有多種之技術手段,例如原告提出之補充證據1之X軸
移動軌60、Y軸移動軌30、Z軸移動軌50,或補充證據2之
載具位移結構12C,或補充證據3之十字交叉包含滾珠絲桿
之第一、二移動機構,或補充證據4之第一、二四軸機械
手等,原告提出上開4件專利案說明書及對照表,其內容
雖可用以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高度移動軸1811、橫移
軸1812、橫向位移軸1821,惟上述4件專利案僅能證明三
軸移動(X、Y、Z)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通
常知識,惟上4件專利案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翻轉結
構之「可翻轉風扇之旋轉軸、該高度移動軸側邊設置該旋
轉軸」、移載定向結構「自轉軸」之技術特徵,上述差異
技術特徵可將光固化膠塗點於各該風扇輪轂內側或外側的
設定直徑,以機械自動化提升扇葉平衡準確度及成功率之
功效,原告所舉補充證據1至4仍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
5之技術特徵為通常知識,不具進步性。
五、綜上所述,證據2、3、5及通常知識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
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,系爭專利並無違反108年專利法第
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之規定,被告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5
舉發不成立之處分,並無不合,訴願決定予以維持,並無違
法。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「請求項5舉發不
成立」部分,並命被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舉發成立之處
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明,兩造其餘主張及答辯,核與本判決結果無影
響,爰毋庸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
理法第1條,行政訴訟法第218條、第98條第1項前段、民事訴訟
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智慧財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
法 官 汪漢卿
法 官 曾啓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一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
明上訴理由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
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;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
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均須按
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二、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,
逕以裁定駁回。
三、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並提出委任書(行政訴訟
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)。但符合下列情形者,得例外不
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(同條第3項、第4項)。
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.上訴人或其代表人、管理人、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、檢察官、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、副教授者。 2.稅務行政事件,上訴人或其代表人、管理人、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。 3.專利行政事件,上訴人或其代表人、管理人、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。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,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.上訴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。 2.稅務行政事件,具備會計師資格者。 3.專利行政事件,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。 4.上訴人為公法人、中央或地方機關、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,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、法務、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。 是否符合㈠、㈡之情形,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,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洪雅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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