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民全上更一字第1號
聲 請 人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
代 理 人 周宇修律師
李郁婷律師
王律筑律師
相 對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
代 理 人 劉慧君律師
鄧依仁律師
陳怡君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司裁
全字第2162號裁定移送前來,相對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
本院112年度民全上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,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二至四移送本院部分廢棄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聲請及發回前抗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第三人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
台灣分公司(於民國110年6月間變更為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
限公司台灣分公司)簽署頻道銷售代理服務合約,取得代理
「衛視電影台」、「國家地理頻道」(下合稱衛視電影等2
頻道)及衛視中文台等頻道之權利,並與第三人台灣華特迪
士尼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簽署頻道銷售代理服務合約,取得代理「迪士尼頻道」、「
動物星球」、「TLC旅遊生活頻道」(下合稱迪士尼等3頻道
)之權利,繼而與相對人訂立基本頻道播送授權契約書,授
權相對人得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開播區域播送頻道訊號予收
視戶以賺取收視費用,並約定以該開播區域之內政部公告行
政總戶數之15%作為計算授權費用之最低收視戶數基準。惟
相對人於授權期滿後,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擅於109年1月
1日至同年6月30日持續播放衛視電影等2頻道,109年1月1日
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持續播放迪士尼等3頻道,111年1月1
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持續播放「動物星球」、「TLC旅遊
生活頻道」頻道,受有未支付上開期間頻道授權費用新臺幣
(下同)40,152,042元(下稱系爭費用)之利益,不法侵害
其頻道播送權益,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系
爭費用,惟相對人嚴重虧損,已瀕臨無資力,有日後不能強
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並有保全必要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22條規定聲請假扣押等情。並為聲明:請准聲請人免供擔
保,或以現金、等值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
擔保後,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系爭費用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二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下稱臺北地院)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16
2號裁定(下稱原裁定)意旨略以: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所
主張之本案請求,核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
款所管轄之民事訴訟事件,依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智慧財
產案件審理法(下稱修正前智審法)第7條、第22條第1項規
定,應繫屬之本案管轄法院為本院,臺北地院並無管轄權,
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職權移送本院。
三、經查:
㈠附表編號二至四部分:
⒈按假扣押之聲請,專屬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法院管轄。該所謂
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法院,除其本案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外
,係指訴訟已繫屬(本案訴訟繫屬後)或應繫屬(本案訴訟
繫屬前)之第一審法院而言,此觀修正前智審法第22條第1
項規定自明。又債權人起訴主張之請求及其原因事實,須與
其聲請假扣押時所表明之請求及其原因事實相同,始得認其
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。
⒉聲請人前以相對人積欠頻道授權費用85,598,256元為由,向
臺北地院提起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之訴,經該院以108年度
智字第34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2,802,080元本息,駁
回聲請人其餘請求(本院卷一第95至109頁),兩造均不服
,各自對不利部分提起上訴,經本院以110年度民著上字第1
號事件審理(下稱前案)。聲請人於前案審結前,於111年1
2月8日向臺北地院聲請本件假扣押,經臺北地院裁定移送本
院。
⒊聲請人於前案係請求相對人給付107、108年度播送衛視電影
等2頻道、衛視中文台、衛視西片台、衛視合家歡、FOX頻道
及MOMO親子台等7個頻道之授權費用78,822,102元,及109年
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播送衛視電影等2頻道授權費用6,776,
154元(下稱衛視電影等2頻道109年度費用),有前案判決書
可稽(本院卷二第219至246頁);而相對人本件假扣押所欲
保全系爭費用之請求,為附表所示衛視電影等2頻道109年度
費用及迪士尼等3頻道自109至111年度之費用(迪士尼頻道11
1年度授權費用除外),經核其中僅附表編號一衛視電影等2
頻道109年度費用部分與前案之衛視電影等2頻道109年度費
用部分請求相同,至附表編號二至四之迪士尼等3頻道部分
則非前案請求範圍。
⒋聲請人就本件附表編號二至四部分費用爭議已向臺北地院起
訴請求相對人給付18,793,735元本息,並經臺北地院112年
度智字第22號受理在案,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
庭通知書在卷可參(本院卷二第259至271頁、第295頁),
並經聲請人確認無誤(本院卷二第306頁),依前揭修正前
智審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意旨,附表編號二至四部分應由臺
北地院管轄,原裁定逕予移送本院,自有未洽。
㈡附表編號一部分:
⒈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;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
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
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、第2 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
之原因加以釋明,兩者缺一不可。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
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,縱其陳明願供擔保,仍不得認該
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,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(最高法院112
年度台抗字第4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⒉聲請人前為保全衛視電影等2頻道109年度費用(即附表編號
一)聲請假扣押,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廢
棄本院110年度民全上字第2號裁定(下稱第2號裁定)後,
由本院以111年度民全上更一字第1號裁定(下稱第1號裁定)
駁回確定。而第1號裁定係認相對人以實際訂戶數6折提存10
7至109年度授權費用16,662,817元,復就本院109年度民著
抗字第7號裁定提存擔保金78,822,102元,再加計第2號裁定
准許假扣押金額6,776,154元,合計提存金已達102,261,073
元,足以清償衛視電影等2頻道109年度費用之債權,因認相
對人就該債權之假扣押原因未予釋明而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
,有該裁定在卷可稽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42號卷一
第57至60頁)。
⒊兩造間前案判決後,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最高法院以112
年度台上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,有該裁定
附卷可稽(本院卷二第299至302頁),是依前案確定判決所
示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7、108年度播送衛視電影等2頻
道、衛視中文台、衛視西片台、衛視合家歡、FOX頻道及MOM
O親子台等7個頻道之授權費用,及109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
日播送衛視電影等2頻道授權費用(即附表編號一)共計56,
910,640元,而以相對人就前案已提供之擔保金額包括108年
度存字第926號之6,515,616元、109年度存字第236號之7,61
2,872元、109年度存字第1725號之78,822,102元及110年度
存字第566號之2,534,329元,共計95,484,919元(即抗證18
、抗證19、乙證18及抗證5,前揭最高法院卷一第211至213
頁、69至72頁,本院卷二第15頁),此經聲請人確認(本院
卷二第305頁),已超過前案判決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
之金額。
⒋依上所述,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一之假扣押聲請曾經前述第1號
裁定駁回確定在案,而前案(包括附表編號一)確定判決所
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已少於前述聲請人於前案及第
1、2號裁定主張請求之金額,且相對人就前案(包括附表編
號一)所提供之擔保金額已超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
,再徵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於第1號裁定後之財務狀況有無
明顯變化乙節,僅稱本件聲請尚包括未列入前述計算之附表
編號二至四部分,相對人尚積欠非相對人前述提供擔保對象
之其他頻道代理商授權費用等情(本院卷二第303至306頁)
,並非相對人於第1號裁定後有何無法或不足清償前案所示
附表編號一應支付金額4,382,500元之情事,自難認聲請人
就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已為釋
明,並無從以供擔保補其釋明之不足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假扣押聲請關於附表編號二至四部分,其本
案訴訟已繫屬於臺北地院,應以臺北地院為管轄法院,聲請
人向臺北地院聲請假扣押並無不合,原裁定未及審酌聲請人
就此部分所提起之本案訴訟,逕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本院,
尚有未洽,爰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。又關於附表編號一部分
,聲請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,核與假扣押要件不符,應予
駁回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智慧財產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
法 官 吳俊龍
法 官 陳端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蔡文揚
附表:
編號 年度 頻道 時間 聲請人請求金額 一 109 衛視電影台 國家地理頻道 109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止 6,776,154元 (前案之一部分) 二 109 迪士尼頻道 動物星球 TLC旅遊生活頻道 10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13,200,300元 三 110 迪士尼頻道 動物星球 TLC旅遊生活頻道 110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13,230,900元 四 111 動物星球 TLC旅遊生活頻道 111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6,944,688元 總計 40,152,04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