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年度司民聲字第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民聲字第3號
聲 請 人 翁剴崙
聲 請 人 翁綺穗
相 對 人 曾榆淨即心生活餐飲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
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
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於同年12月1日施行
,惟同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、
第77條之19及第77條之2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;第91
條第1 項、第3項施行前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
費用額,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,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。
查本件係於新法施行前已繫屬、已判決確定,故仍適用修正
前之規定。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
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
之;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
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
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,經本院112 年度民商
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,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
八,餘由聲請人負擔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,本件聲請人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
(下同)36,870元,案經一審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
負擔十分之八。是以,本件依前揭判決主文,相對人應賠償
聲請人29,496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
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四、不服本裁定者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智慧財產第三庭
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