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10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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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06 號
聲 請 人 鍾瑋驛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本庭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 年度金上
更(一)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
第 2570 號刑事判決,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意旨
,牴觸憲法第 8 條規定保障之人身自由及正當法律程序原
則,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
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
;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
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
5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 年度金上更
(一)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
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,予以駁回,是本件聲請
應以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,
合先敘明。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至遲於 109 年 3 月 9
日送達聲請人,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,是依上開規定,聲
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
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
大法官 呂太郎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謝屏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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