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聲請人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1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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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8 號
聲 請 人 凌呈祥
送達代收人 鄭文筑
上列聲請人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本庭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,認臺灣高
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1026 號民事判決(下稱確定終局
判決),消極未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規定,侵害其受
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平等權,而有違憲疑義等語,聲請裁判
憲法審查。
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
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
件;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,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
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
5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前曾就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
之訴,經 97 年 11 月 21 日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再易字
第 90 號民事判決以顯無再審理由為由,予以駁回,堪認確
定終局判決至遲於 97 年 11 月前即已送達,聲請人自不得
據以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,本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
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
大法官 楊惠欽
大法官 陳忠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戴紹煒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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