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1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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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9 號
聲 請 人 林志煥
訴訟代理人 彭振湘 律師
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
查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
68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及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
字第 2081 號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,增加聲請人行使
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優先購買權之條件,屬增加法律所無
之限制,致侵害聲請人土地所有權益,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
財產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
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
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
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
第 1 項及第 60 條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另依憲法訴訟法
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,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
毋庸命其補正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;其立法理由
揭明:「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,聲請
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,……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
之義務;若聲請人……泛稱法規範或裁判違背憲法……審查
庭得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毋庸再命其補正。」故聲請人
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,若未具體敘明法規範或裁判有
如何違憲之理由,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,憲法法
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,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三、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
為由予以駁回,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
敘明。
四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,泛言確定終局判決
就聲請人有無優先購買權之判斷,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
人民財產權之疑義等語,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就相
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,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
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,
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。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
第 3 項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
大法官 楊惠欽
大法官 陳忠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戴紹煒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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