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
2082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42 號刑事判決,及
其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3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12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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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23 號
聲 請 人 林土
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
度上訴字第 2082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
542 號刑事判決,及其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3 款
規定,有違憲疑義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本庭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
2082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一)及最高法院 112 年度
台上字第 542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二)所適用之廢
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3 款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不限
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,也不限於作為犯或不作為犯,一般
受規範者亦難以預見土地是否有堆置廢棄物之情形,牴觸法
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,侵害憲法第 15 條
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。又系爭判決一及二不當沒收聲請人
於判決所載期間內之不法所得新台幣(下同) 188 萬元、
未優先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規定、不當課與聲請人檢
查、監督土地及為反對轉租等義務,且認聲請人具有不確定
故意,於論罪處刑亦顯不相當,違反法律明確性、罪刑相當
原則及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,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
保障之財產權。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
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
之判決;依其立法意旨,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乃為處理各法院
裁判於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,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
意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
違憲疑慮之情形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其立法理
由參照。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
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。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定
有明文。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,聲請書未
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毋庸命其補正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
裁定不受理;且其立法理由揭明:「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
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,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
,……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;若聲請人……泛稱法規
範或裁判違背憲法……審查庭得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毋
庸再命其補正。」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,若
未具體敘明法規範或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,核屬未表明聲
請裁判理由之情形,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,逕以一
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三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經系爭判決一判處有
期徒刑 1 年 6 月,併科罰金 100 萬元(罰金刑得易服
勞役),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188 萬元沒收。聲請人不服
,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
予以駁回而確定,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
判決。
(二)核本件聲請意旨,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據之而為之
裁判憲法審查聲請部分,僅係以聲請人自己之主觀見解,
以聲請人於原因案件中難以預見其實際所有之土地遭堆置
廢棄物為立論前提,泛言系爭規定之適用應限於行為人具
有「明知」土地遭廢棄物堆置、回填之直接故意,是系爭
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,並認確定終局
判決因此違憲,尚難因此認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
及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。關於其餘之聲請裁
判憲法審查部分,主要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不當課與聲請
人具有確認土地使用狀態之稽查義務,牴觸憲法比例原則
等語,均僅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,尚難認已具體敘
明法院裁判於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,有何誤認或忽略了
基本權利重要意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
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之處,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
之情形。
(三)綜上,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前開規定有所未合,爰依
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
大法官 楊惠欽
大法官 陳忠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楊靜芳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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