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聲請人為撤銷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13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31 號
聲 請 人 鄭秋木
上列聲請人為撤銷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,聲請法規範
憲法審查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698 號
刑事簡易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79 之 1
條第 5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有違憲之疑義,聲請法規
範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
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
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前項
聲請,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
月不變期間內為之。聲請不備法定要件,且其情形不可以補
正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
訴法)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本得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,卻未提起,
核屬未盡審級救濟程序,非為憲訴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,
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爰依上開憲訴
法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
大法官 呂太郎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陳淑婷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