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9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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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8 號
聲 請 人 江東原
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本庭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1 年度重上國字第
1 號民事判決(下稱確定終局判決),誤認聲請人所受損害
僅係利益而非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所稱權利,自屬違憲,爰
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認有牴
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該確定終局
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
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,不得聲請;本法明定
不得聲請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
59 條第 1 項、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
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前述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
,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。是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不得
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
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廖純瑜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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