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宣告沒收(僅違禁物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
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趙汝培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
沒收違禁物(112年度聲沒字第258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565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零捌柒公克,
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),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趙汝培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灣
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,以112年毒偵字第565號為
不起訴處分確定,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
驗餘淨重0.087公克)為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
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又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
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
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而
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,甲基安非他命
為第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、第8條第2項、第11條
第2項、第10條第2項之規定,不得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轉讓
、持有、施用,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,自得單獨宣
告沒收。
三、經查:
㈠被告趙汝培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(施用毒品時間:民
國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),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2號
裁定送觀察、勒戒;又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
命之犯意,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許,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
0巷0號居處內,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
他命1次,嗣於112年3月13日上午6時35分,經基隆市警察局
第四分局警員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(112年聲搜
字第000125號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),前往上開居所搜索
,為警扣得安非他命毒品1包(淨重0.089公克,驗餘淨重0.
087公克),復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,結果呈安
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(被告此次施用毒品犯行,
因係在前揭觀察、勒戒前所為,而為該次觀察、勒戒效力所
及),嗣被告於112年9月13日入監執行前揭觀察、勒戒後,
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,於112年10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
出所,被告上開犯行與另犯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基隆地方
檢察署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785號
、112年度毒偵字第5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臺灣高
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、基隆市
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台灣尖端先進
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
000-0000)存卷可參(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65號卷第43、12
9頁)。
㈡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,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
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(GC/MS)全圖譜掃描(Full
Scan)鑑定,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驗餘淨重0.087公
克,分析編號:DAB5050),有該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
證物檢驗報告在卷供參(見上開偵卷第137頁),併同難以完
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,為查獲之毒品,核屬違禁物無疑,依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應予沒收銷燬
。從而,聲請人上開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又經鑑驗
耗盡之毒品,既已滅失,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
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呂宗祐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