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公共危險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交簡字第2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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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基交簡字第243號
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天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所為之
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「經檢察官劉憲英聲請以簡
易判決處刑(110年度偵字第5115號),本院判決如下」部分,
應更正為「經檢察官唐道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速偵
字第105號),本院判決如下」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
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」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刑事判決,顯係文字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
與判決之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,原審法院
得以裁定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
案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「經檢察官劉憲英
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0年度偵字第5115號),本院判決
如下」之記載,顯係「經檢察官唐道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
(112年度速偵字第105號),本院判決如下」之誤寫,但並
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該案之判決本旨,自應予更正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張景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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