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竊佔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5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易字第159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信利
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33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信利與共同被告康錦雲係前配偶(起
訴書誤載為夫妻),2人均係位於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
「聖玄宮」之宮廟負責人,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,
共同基於竊佔之犯意聯絡,明知在聖玄宮旁之基隆市七堵區
長安段453、453之1、453之2、453之3、453之4、453之8、4
53之9、454、454之1、454之3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均
係告訴人施畯助所有,竟於民國107年間某日起,在上開宮
廟旁之土地以加蓋鐵皮屋及帆布車庫、放置冷凍貨櫃之方式
,竊佔系爭土地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
嫌云云。
二、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
,於112年4月17日繫屬於本院等情,有起訴書及臺灣基隆地
方檢察署112 年4月17日基檢貞誠112偵33字第1129009233號
函上本院之收文日期章戳印附卷可稽,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
之112年10月20日死亡,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
查詢結果在卷可考。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
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彥端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